招投标引发敲诈勒索案受关注:一审无罪、二审获刑、重审又无罪

2020年11月6日  浏览:145


近日,一起由招投标引发的敲诈勒索案引发关注。军之友公司张某通过发短信息声称要在微信群里曝光竞争公司秦皇岛傲森尔装具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森尔公司”),使后者给了她120万。案发后,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协商”属于民事行为,宣判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但河北省高院复核后又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又判决无罪。

招投标引发敲诈勒索案

据了解,某单位组织招标采购,傲森尔公司和军之友公司等6家单位受邀参与。2017年10月19日,招标单位发布结果公示,傲森尔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数日后,张某代表军之友公司向招标单位提交质疑函。

在二人共同的同学的张罗之下,傲森尔公司负责人和张某见面。张某提出,可以撤质疑,但要以双方投标报价差价为基数给她钱。

次日即2017年10月30日上午,张某给傲森尔公司负责人发了短信,内容是:“这件事我们若放弃,意味着我们不会再来这个站了,所有事情对我都将不利的,但既然把话说开将来都会互相帮助也就算了,我想除白条以外再付200万吧,若有问题就回信息。”

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招标方的上级单位指派核实小组到秦皇岛市实地核查质疑所列事项,经核实,张某的质疑不成立。但傲森尔公司并不知道这一情况。

之后数日,双方通电话及两次见面讨价还价,最终谈成的条件是傲森尔公司负责人给张某先付30万元,再出具90万元欠条,张某收到30万元后去撤质疑。2017年11月7日,傲森尔公司转账给张某个人银行卡30万元,张某说,质疑已经撤了。

但傲森尔公司负责人表示,实际上,张某并没有撤质疑。

之后,张某多次索要90万元,傲森尔公司负责人因张某并未撤掉质疑而拒付90万元,张某便给傲森尔公司负责人打电话及发短信息进行威胁。其中一条短信内容为:“我告诉你明天下午五点前欠我的款到位,否则,先把你造假的证据发到某某微信群。”

2018年3月22日,傲森尔公司负责人被迫给了张某90万元现金,张某出具收条。次日,傲森尔公司报案。

一审法院宣判无罪,检察院抗诉

2018年4月16日,张某被刑事拘留,后被公诉。2019年3月18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宣告张某无罪。

法院认为,张某代表军之友公司向招标单位提出质疑后,傲森尔公司与张某就撤回质疑进行协商,属于民事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在答应撤回质疑的过程中敲诈勒索120万元不能成立,在双方已经协商确定给付120万元后,在90万元超期未付的情况下,张某短信告知不付款就在微信群里曝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

一审宣判后,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抗诉。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看守所组织宣判,且没有通知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到场,违反了审判公开原则;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协商”为民事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张某以傲森尔公司“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资质证书虚假为名,声称欠款不到位就在微信群曝光,属于敲诈勒索,不仅仅是所谓的手段方式不当。

二审改判3年有期徒刑,又发回重审获无罪

2020年4月,秦皇岛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秦皇岛中院报请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河北省高院复核认为认定张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裁定撤销终审判决,发回重审。2020年10月19日,秦皇岛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张某无罪。

法院认为,军之友公司张某基于公司利益根据预中标结果向招标单位提出质疑,属于行使合法权利。傲森尔公司法人代表在与张某就撤回质疑事宜进行协商后,同意支付给张某120万,虽然张某在索要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胁迫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张某的行为本意是索要其自己认为应有的债权,故不能因此认定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

法院也承认原审法院存在程序不当问题,但表示:程序问题对本案的公正判决未产生重大影响,故对抗诉机关就此提出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

信息时间:2020/11/4    来源: 渭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