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负责人多次行贿,14名公职人员牵连其中

2020年10月21日  浏览:193


近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黔西南州一招标代理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一案,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明文领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案14名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牵连其中。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明文在担任云南某诚工程招标代理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某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担任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

2018年年初,被告人李明文为重庆某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贞丰县龙场镇人民政府集镇清扫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提供帮助,收受罗某某2万元。

2019年年初,被告人李明文为贵州中建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兴义市魔芋加工产品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刘某3万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在兴仁东湖文旅商水街项目、东湖生态文化园项目、2013年公租房项目(二期)一、二标段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李明文以支付“专家评审费”和“操作费”找专家帮助项目顺利中标为由,3次向孙某索要12万元。

2019年1月,在兴仁2013年公租房项目(二期)施工、2014公租房项目(二期)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李明文以需要“操作费”名义,通过其妹2次收受贵州某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明文接受竞标公司人员请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专家评审费、操作费等名义收受罗某某、刘某他人财务5万元;向孙某、张某某等7人索要共计31.8万元;先后11次收受9人贿赂36.8万元。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明文在担任云南某诚工程招标代理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某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办事处负责人期间,通过邀请比选、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业主方在发布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中增加代理公司资质条件等方式获得项目招标代理权,先后向14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明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分11次送给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杨某某7.3万元。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明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分7次送给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刘某某4.3万元。

2018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明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分3次送给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某1.5万元。

2017年底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李明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分2次送给兴仁市城南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吴某某1.0万元和价值5396元的4瓶茅台酒。

2018年中秋节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明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分3次送给兴仁市城南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王某1.3万元和价值2998元的2瓶茅台酒。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明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45次向1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287394元,其中现金27.9万元,茅台酒6瓶。

据了解,涉案的14名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文利用担任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接受竞标公司人员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6.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明文在开展招标业务过程中,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向1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价值287394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归案后,被告人李明文如实供述部分行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其他行贿事实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在行贿罪部分成立坦白,可从轻处罚;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部分成立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及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打击犯罪,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明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李明文所得赃款3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渭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信息时间:20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