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八个处罚案例认识政府采购的“地域歧视”

2020年8月28日  浏览:4567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本文对实践中常见的,采购人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利益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的“地域歧视”行为作出列举,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哪些行为不可为提供明确依据,以促进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

一、要求厂商在本地有机房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19〕15号)(摘录)

2018年8月8日,你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在该“广东财经大学远程教育(MOOC服务)平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10页规定“凡标有‘★’的地方均为须实质响应条款,供应商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第18页“2.2系统部署要求”设置了“★该系统需采用公有云平台独立部署,公有云平台原厂商需在广东省内有机房”的内容,作为必须满足的带“★”号条款。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组织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2日

二、要求供应商中标后在本地纳税

孝感市孝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孝南财采投[2019]23号)(摘录)

经查,本项目信息公告:“六、供应商(投标单位)资格:6.4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承诺书》原件,《投标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并承诺中标后在本地依法纳税”;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七部分:“投标承诺书中第六条:我方承诺中标后在本地依法纳税,第七条:我方如不签订本承诺书,视为放弃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该项目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孝感市孝南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三、要求供应商在本地缴纳社保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琼财采〔2019〕143号)(摘录)

本厅查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载明:“售后服务(8分);其评审细则之一:投标人具有项目所在地本地售后服务人员,需提供服务人员近3个月本地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缴纳单位必须为投标人),每提供1名得1分,最高3分。”

本厅认为,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合理的,但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为售后服务人员缴纳社保,实质上是要求投标人是项目所在地注册机构或注册有分支机构,不利于外地注册供应商参与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情形。因此,投诉人关于“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为售后人员缴纳社保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本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1日

四、要求供应商的本地注册会计师人数

枣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枣财罚决字〔2019〕001号)(摘录)

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有商务部分“综合实力”第2点(注册在本地机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2人,每多一人得2分,最高得10分),存在着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与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枣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2日

五、要求供应商本地有专用设备

文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财采决〔2016〕1号)(摘录)

关于招标文件附表2综合评分表第8项“施工机械配备”评分项目中,其评分标准及说明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有项目实施所需要的高空作业车(需提供投标人本单位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发票,以及在本地的证明材料),至少一辆得2分,每增一辆得2分,最高得8分,否则0分”,其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在本地配备有高空作业车,该要求限制或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被投诉人应予修改。

综上所述,因被投诉人政通招投标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具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给投诉人合法权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决定如下:终止采购活动,责令海南政通招投标有限公司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文昌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6日

六、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周边有服务点

襄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襄财罚决字〔2019〕10号)(摘录)

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有“本地化服务5分。为跟进后续服务,保障服务响应及时性,服务点距项目所在地(以襄阳城区为轴向)附近最近的,得5分,其他在周边地区有服务点的,根据服务点远近酌情给1-4分,需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和售后服务承诺书,不提供不得分”,存在着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与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上述两项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襄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4日

七、要求供应商获得本地特有补助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深龙财〔2017〕180号)(摘录)

本项招标文件条款中的第2点提出“获得近三年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A级补助得40%,B级补助得20%,提供检测设备的图片、购置发票,建设扶持项目补助收款凭证扫描件,否则不得分,原件备查”,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规定,必须符合“在深圳市注册并经营2年以上”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配送企业、集贸市场、超市等单位方可以申请补贴资金,因此,本项招标文件条款对非深圳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存在限制性和排他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

因此,本项投诉成立,责令区政府采购中心与被投诉人修改该项目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8月2日

八、要求供应商本地业绩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苏财购〔2019〕37号)(摘录)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法律服务团队成员代理(参与)本市中级法院一审诉讼案的得4分/人”;“团队业绩”中规定“2014年以来,设区市及以上行政机关、执法事业单位代理行政诉讼胜诉或者出具被采纳后规避行政风险的法律意见书,属本市中级法院诉讼一审判决、海事法院诉讼判决或者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意见书的得4分/份,其他判决或法律意见书的得2分/份”。投诉人认为上述条款中规定“本市”(即南京市)作为业绩要求,明显是地域歧视的表现。经审查,上述条款中关于“本市”的规定,由于该项目采购人位于南京,竞争性磋商也在南京进行,根据字面意思理解此处的“本市”即为“南京市”,上述条款中需要“本市业绩”的规定限定了特定的行政区域。因此,上述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8月9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来源: 通辽政府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