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管严格了,财政部要建立会计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

2019年9月24日  浏览:148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9月23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黑名单的列入情形、处罚信息获取、认定依据及黑名单有效期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官网披露信息,《办法》意见征集截止10月20日。

一是列入情形,依据会计法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列举了应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五类情形。

二是处罚信息获取,一方面,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推送给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定期更新,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筛选出涉及会计人员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信息,定期推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另一方面,由财政部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将相关会计人员的处罚信息推送给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从横向和纵向将会计人员处罚信息归集到认定部门。

三是认定依据,要求认定部门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

四是黑名单有效期,对应会计法规定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和“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两类情形,将黑名单有效期分为五年和永久。

《办法》也就会计人员违法失信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提出会计人员因下列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五)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2018年4月,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提出要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明确了推进我国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银保监会等22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方式和惩戒措施,初步建立了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的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