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的尴尬和缺憾

2019年9月23日  浏览:175


      这里所指的第三方是我国独立专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众所周知,我国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的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其中提到的市场运作就是指由原来的政府行为推向市场,转为由专业第三方独立运作,目的是与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接轨,彻底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我们知道,如果对一个自然人进行品德评价,其中,本人直系亲属的评价结果导向是不符合第三方的“三公原则”,按照国际惯例,由政府职能机构对本国的企业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导向也不符合“三公原则”。所以,信用评价工作在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采用“第三方”行为。

  在发达国家,对企业的信用评估或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都是通过“独立第三方”信用评价公司来完成的,每个信用评价机构都有自己的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和评级模型,对所评级的各方面都确定了不同的指数,评价结果由市场验证。因此,企业的信用评级只能由具第三方身份的信用评价机构来完成。因为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的信用评价机构,可以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极力维护评级的公正性。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出,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对此,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订者,但不是游戏的参与者。为了有良好的信用评级环境,并保证社会合法有效地使用信用评级报告,可以制定有关信用评级、信息披露、使用的法律。但是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对企业信用的评定工作,否则,信用评级缺乏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目前,已有相关规范信用评级、信用评比行为,禁止行政机关参与企业信用评级、信用评定的规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作为主角的各级企、事业单位对展现自己的渴望在逐渐加剧,从而促进了我国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自身机制的完善步伐。然而,受传统小农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千百年来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存在有强烈的闭关自守倾向,这种情况不仅影响着过去国际间的交往,也影响着今天信用信息时代的交流,并导致国内、国际信息交流的不对称。由于目前我国尚无健全的法律和信用信息数据开放环境,这一来,就造成了第三方中介机构工作中的尴尬和缺憾。虽然我国不限制投资人建立和经营信用服务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即使其将代表信用服务市场的未来),但就目前来讲,“第三方”的信用评价工作无疑是“前途光明,道路崎岖”。

  我国目前信用信息资源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分散在政府各相关部门内的信用信息资源;二是人民银行于1998年开始建设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三是工商登记年检系统。然而,由于这三大信息源来自三个不同的系统,并且是建立在自身业务范围基础之上的,缺乏统一标准,具有局限性;同时,三大信息源只对内交流,相互屏蔽,缺乏互通交换、资源共享。而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结果只能供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或开具书面证明提供给企业,因为银行对贷款人这种缺少第三方的评判不可能客观;工商、税务、公安、教育等信息源的信息也仅供内部监管使用,第三方根本得不到共享,即使少量信息出让,也加大了“第三方”的经营成本,不利于信用信息的征集,从根本上讲也拖延了国家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现有信用信息资源分散、透明度低、获取信息的难度大、成本高,构成信用评级业务发展的资源约束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情,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信息的90%集中在政府各职能部门,这些信息和数据既不流通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信用信息交流不畅和浪费并存。随着与国际的接轨、大量的外资进入国内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困难就成了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一方面,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信用信息征集量的不足使得“第三方”信用信息评级的客观公正和自身营运、发展也受到影响,外商和外资企业也对此一片茫然,“第三方”也因此尴尬和缺憾!

  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级、信用认证只有采用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模式。如果我国具备数据开放环境和高效率的市场,或者信用信息数据经协调或整合后有一个大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存在,则基本可以满足一般性的企业信用服务,这对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建设当然是有益无害的。当然,要达到美好的明天一定要有大量的付出,愿全国的信用机构团结起来共同努力吧!

来源: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发布:中国诚信企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