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9月23日  浏览:96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设计企业

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3月1日以粤交基〔2014〕245号发布 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促进公路设计企业增强诚信履约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推动公路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主要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广东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评价人(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各自评价工作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信用评价年度内在我省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高速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大修)勘察设计任务的具有公路行业甲级、公路各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

(2)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以批复或核准的投资额为准,下同)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勘察设计的具有公路行业甲级、公路各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

(3)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勘察设计的具有公路各专业乙级资质的设计企业。

(4)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新建独立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等勘察设计任务的公路设计企业。

(5)不在上述第(1)、(2)、(3)、(4)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公路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

4.发布本省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定标准具体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以外公路项目上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3.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其所管辖项目上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2.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价权限对参与信用评价的设计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时上报评价结果。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设计企业按时填报《广东省公路工程设计项目信用评价表》,并对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

第六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指公路设计企业评价期内若受到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

 第七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或督(检)查结果、奖罚通报、决定等;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内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我省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的发文日期为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八条 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有广东省从业项目的设计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从业项目的设计企业,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上报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签订合同至工程交工验收阶段,以下同),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3.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审核工作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对参与其所属公路工程项目的公路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四)省级综合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路各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在广东省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为:

(一)AA级条件:

1、评价分数X≥95分;

2、评价年度内有承担广东省内高速公路项目(新建、改扩建、大修)勘察设计任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且该高速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有一个及以上设计合同段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评价年度内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

(2)所从业的土建工程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10亿元,或者交通工程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01亿元。

评价结论:信用好。

(二)A级条件:

1、评价分数X≥85分;

2、评价年度内有承担广东省内一级及以上公路项目(新建、改扩建、大修)或者公路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项目勘察设计任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且上述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有一个及以上设计合同段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评价年度内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

(2)所从业的土建工程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05亿元,或者交通工程设计合同总额累计超过005亿元。

评价结论:信用较好。

(三)B级条件:X≥75分。

评价结论: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X<75分。

评价结论:信用较差。

(五)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评价结论:信用差。

上述设计合同不包括工可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城市快速路等内容。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设计项目其合同额不进行拆分;合同任务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和交通工程的,其合同额按最大工作量的合同额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包括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

第十条 公路各专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在广东省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一条 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设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二)由于设计企业的主要责任,发生重大以下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设计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设计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具体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时,自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省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好的设计企业,可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第十四条 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设计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五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设计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我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并结合我省有关要求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七条 项目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管辖公路项目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八条 设计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设计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设计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九条 设计企业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录入指定的信息数据库,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条 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视情况予以警告、批评或降低信用等级。按规定纳入评价范围的设计企业,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设计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季度动态信用核查评分结果作为评价期内的信用评价依据。各级评价单位应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按照标准进行扣分,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同时要做好告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设计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设计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将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