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点信用 |“未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代理机构遭警告一次!
2019年9月19日 浏览:121
发布时间:2019/9/17 信息来源: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本机关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原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西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三方机构服务”等2个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山水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昆明市护国路69号护国大厦17楼B座
二、监督检查事由及查明的事实
本机关于2019年8月依法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原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开展的“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空气在线监测站采购项目、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3D可视激光雷达空气质量检测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一)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空气在线监测站采购项目
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三)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3D可视激光雷达空气质量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等采购信息。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云南山水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处理。
昆明市西山区财政局
2019年9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4
2014.11 广州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
2015
2015.04“集点云大数据研究中心”揭牌成立
2016
2016.10 取得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证书
2017
2017.05“政府采购大数据研究院”揭牌成立
2017.09 更名为广东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7.10 成为广东省信用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2018
2018.04 成为中国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会员单位
2018.07 与电白区纪委合作,启动电白区廉政监测平台建设工作
2018.08 受重庆市财政局委托,提供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失信记录查询
2018.09 当选广东省信用协会大数据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
2018.09 荣获2017年度越秀区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称号
2018.10 参加广东省发改委主持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听证会
2018.11 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018.12 应邀参加第九届华南信用管理论坛
2019
2019.01 应邀参加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组织的《失信事件核查专题会议》、 应邀参加广东省发改委《失信案例核查工作座谈会》
2019.03 完成《政府采购主体失信标准与信用管理办法》并呈报广东省发改委备案
2019.04 受广东政府采购协会委托完成广州市政府采购市场数据咨询服务
2019.04 公司独立开发的“集点信用查APP”入选“全国信用APP观摩第2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