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专家谈)林钧跃:推动信用监管高水平发展
2019年8月22日 浏览:141
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记者胡俊超、吕丹丹、胡洁菲)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信用监管已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意味着什么?将带来哪些变化?如何进一步推进?记者专访了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主任林钧跃教授。
信用监管将使市场监管方式发生“质变”
林钧跃认为,《意见》正式吹响市场监管方式升级换代冲锋号。一旦文件所列各项措施落地,将使我国政府的市场监管方式发生“质变”,是我国实现商事制度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持续改善我国的市场营商环境至关重要。同时,从《意见》下达的各项任务看,社会信用体系各项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能对市场监管方式升级换代提供技术和设施的支撑。
林钧跃表示,信用监管对市场上的失信和违规实行治本性质的监管,在监管形式和效果上将展示出天罗地网式覆盖性、分类分级柔韧性、大数据和AI技术支撑下的精准性、平台主动亲民的服务性和社会治理型的社会力量参与性。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新型的政府市场信用监管将是智慧型、服务型和治理型的创新集合,体现了市场监管模式创新的若干亮点。
首先,智慧型信用监管具备大数据驱动和信用评级支撑,让广大守法企业获得更多的便利,降低经营成本。同时,也能使政府监管部门将有限的监管力量用在刀刃上,提高一线监管工作的效率。
其次,升级后的信用监管将会更具服务性,随着国家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和功能发挥,平台化支撑将水到渠成,便民服务和双向交流机制将逐渐形成。
第三,市场信用监管须采用信用评级和诚信评价、全程信用管理和事后跟踪等技术方法,这意味着社会力量参与度将会提升,会推动我国社会治理制度的形成,同时还有助于我国信用服务业的成长壮大。
建立健全适应信用监管的基础设施平台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林钧跃指出,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是精准的信用评价。应尽快建立健全适应信用监管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并建立动态化的行业分类方法,适应当前新业态频出的局面。
林钧跃介绍说,我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建有两个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两个系统分别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运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了保证《意见》所列任务的落地,这两个公共征信系统应尽快开发量化分析工具,同时应建立合格信用评级和诚信评价机构的筛选和排序机制,建立使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评级服务的相关政策。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此,林钧跃认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的技术保障与法律保障同等重要。在技术上,信用修复工作须尽快取得标准化技术支撑,才能保证信用修复的质量,科学设置信用修复验收的门槛,也能抑制某些地方采取不慎重的措施,避免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在组织上,一是由国家发改委组织若干地方性试点;二是国家发改委以政策和国家标准宣贯培训为先导,让20余家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切实做好信用修复辅导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应急预案。
四大方向引领信用监管创新
林钧跃认为,为推动政策落地,基于当前的市场经济秩序现状、政策环境和技术条件,信用监管创新可在四个方面发力:一是进一步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动,遵循发展规律,选择相适应的技术路径,由市场监管部门率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到“市场联防”阶段;二是与社会治理创新联动,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和技术性辅助的局面;三是充分利用大数据和AI技术,使信用监管具有精确性,更加精细化;四是设计和推动“送政上门”的主动服务型的信用监管。
林钧跃说,信用监管是与社会信用体系相伴而生的,信用监管方式换代升级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强相关。相信《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地后,将在商务诚信领域建立起惩戒失信违规的天罗地网。对于政府的市场监管部门来说,社会信用体系、社会治理创新和诸多新技术将形成一个新的理论和技术框架,不论是政府信用监管部门,还是市场上的各类监管对象,都将逐步适应这种变化。争取让市场信用监管方式的升级换代平顺过渡,高质量地完成制度建设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