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领域应“举”信用之纲“拒”失信之人
2019年8月21日 浏览: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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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领域应“举”信用之纲
“拒”失信之人
大量的事实显示,“信用中国”网站正在广泛应用于招投标领域,为进一步“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招投标实践活动中,想要知道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是否良好,只要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一查便知。
实践证明,以信用为核心着力构建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一方面可以全面推行信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可以推广信用信息的应用,将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审查条件之一,在招投标中嵌入信用等级和信用加分,对规范招投标行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为此,厘清投标者在标前、标中、标后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黑名单”后,其投标被“拒”的几种情形及法律法规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01
标前被拉“黑”,应当被“拒”之
投标人开标前被拉“黑”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者没有投标资格;二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情况属实,也应当被“拒”。
第一种情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明知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却隐瞒事实参与投标,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拒”;第二种情形:虽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被“信用中国”网站拉“黑”,同样应被“拒”。理由很简单,我国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的两种要求,投标人都必须同时满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种要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是招标文件规定。这就意味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虽没有规定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拒绝遵守。相关法律依据有:
一是《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是国家对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投标的文件条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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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的规定:(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执行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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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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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因此,招标文件虽然没有规定,但国家有规定者,投标人仍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者应当被“拒”。
除此之外,招标人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之规定,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均应载明: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黑名单”者,不具有投标资格这一条款,以正视听,避免麻烦。
02
标中被拉“黑”,可参与仍被“拒”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被“信用中国”网站拉“黑”者,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全部成员均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二是投标联合体个别成员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
第一种情形: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都没有过错,但是,如果中标,则应当被否决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有:
一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二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可见,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确认“失信”者的资格条件之后,再予以否决。
第二种情形: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如果其中的一方被拉“黑”,整个联合体投标也应当被否决。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的规定:(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活动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即使联合体成员之一被拉“黑”,整个联合体投标也应当被否决。
03
标后被拉“黑”,“拒”之较为妥当
标后被“信用中国”网站拉“黑”者,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二是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三是已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
第一种情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投标人被拉“黑”,建议确认其投标无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种情形: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始履行时,投标人被拉“黑”,建议撤消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应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种情形:合同已履行,投标人被拉“黑”,建议其承担违约责任或单方解除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如果中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拉“黑”,招标人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并将该条款落实在双方的书面合同之中。
“信用中国”网站——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提高了全社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水平。在信用体系愈发健全的大背景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失信”者理应受到惩戒,招标人、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要联起手来,共同“织”就诚信体系这张大“网”,拒失信者于有形市场之外,合力净化招投标环境。
作者丨王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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