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 | 连维良:严重失信市场主体 将被永久逐出市场
2019年7月18日 浏览:179
7月18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海关总署企管司负责人张秀清,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张维华,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负责人庹登夫,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姬兆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杜旭亮等就近期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情况作相关介绍,并答记者问。
以下是吹风会实录: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下面我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介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信用监管工作时强调,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是一份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理念新、措施实、针对性强的政策性文件。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在事前监管环节,通过市场主体“做承诺”“重教育”“用报告”,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全面推广主动信用承诺制度,加快许可事项办理进度,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在事中监管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事后监管环节,从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等方面,强调用好失信联合惩戒的“利剑”。
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分级分类的监管机制。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努力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
三、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大幅提升失信成本的监管机制。失信代价过低、惩罚过轻、传播少是目前失信问题高发、频发、复发的重要原因。《意见》“对症下药”“靶向治理”,一是让失信者付出失信记录广泛共享,因而有可能处处受限的成本。二是让失信者付出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督、舆论监督的成本。三是让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者付出被列入“黑名单”,承受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成本。《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四是让涉及极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与国计民生安全攸关领域的失信者付出在一定期限内甚至永远被实施行业禁入、逐出市场的成本。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次《意见》要求,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失信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五是让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付出依法依规被问责的成本。总之,要让监管长出“牙齿”,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
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信息充分共享和依法依规充分公开的监管机制。信息共享,特别是失信信息的充分共享是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同时,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信息公开,是质量最高的信息共享和效果最好的失信惩戒。《意见》在成效显著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机制基础上,提出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开展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更大范围的信息公开,实现“应公开、尽公开”。
五、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充分体现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大数据监管机制。“互联网+”是实现信用监管高效化、智能化、泛在化的重要载体。《意见》提出在数据有效整合、信用风险预警和公正信用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支撑作用。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
六、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更加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监管机制。“监管不能任性”是信用监管的基本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意见》的重要内容。《意见》要求要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为非主观故意和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渠道。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信用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但对于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极其严重的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长期保留信用记录,长期实施严格的信用监管,在一定期限甚至永久逐出市场。对有误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七、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是信用监管的突出特征。只有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才能确保行政行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各领域各地方已开展的信用监管为信用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也对信用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新颁布或修订的《公务员法》《个人所得税法》《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中均明确了信用有关条款。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5个省(市)先后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性信用法规;广东、贵州、山东、河南、重庆、甘肃正在推动信用立法工作。《意见》明确要求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信用监管的法治基础。
为了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将切实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际联席会议牵头作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广泛开展试点示范,加快建章立制,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成效,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我先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下面,我和相关部门及地方的负责同志愿意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中央人民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出台《意见》目的是全面加强信用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请问这是否也意味着企业将受到更多更严厉的监管?企业会承受的监管压力也会变得更大?谢谢。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
实行信用监管,企业承受的监管压力是不是会变大?客观地讲,不同的企业监管压力应当是不一样的,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毫无疑问监管压力将会变大,而对于依法守信的市场主体所付出的监管成本则会大幅下降。因为信用监管的目的是要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具体的实现办法是分级分类监管和科学信用评价。我们希望大家特别关注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评价这两个关键词。
首先,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的最突出特点,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则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则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从而做到“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对守法诚信的企业“无事不扰”,而对违法失信的企业“利剑高悬”。这样一方面,使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降低被监管成本,同时也使政府降低行政成本。所以企业要想降低自己的监管成本,减轻监管压力,就必须下大力气改善自己的信用状况。
第二,信用评价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大数据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使我们有条件并且很方便地对企业做出及时、全覆盖的信用评价,以支撑分级分类监管。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主要依据,充分采用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结果。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提供信用信息,也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如果用一句话概括这个问题,那就是“信用监管让守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时时不安”。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的这个问题是提给人民银行的领导。人民银行在强化信用约束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下一步,为了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方面还有哪些举措?下一步工作思路是怎样的?谢谢。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
这个问题我从三个方面来回答,刚才连主任讲的主要思路都很好,是我们加强信用约束最基本的制度设计。从人民银行角度看,我们觉得信用约束重点是要防范各种类型的债务违约风险,各种类型的债务违约风险到底怎么防范?可以从三个层次来开展相关工作和制度安排:
第一,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我国,市场化手段目前主要指通过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对企业和个人的民事交易行为信用记录进行跟踪、记录、信息共享,通过市场化手段来防控风险,这方面的市场约束力是很强大的。打一个简单的比方,某一个企业或个人,假如过去在银行借了钱或者发了债,一旦发生违约,再借钱和发债会受到很多约束,要么借不到,要么借债的成本很高,要么借款的金额会受到限制。
第二,通过政府手段。刚才连主任介绍了国务院刚发布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指导意见。政府部门通过共享相关信用信息、联合惩戒,对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主体形成约束,守信者会越来越方便,不守信者会越来越不方便。
第三,通过法律手段。这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手段。刚才连主任也提到,我们在实施信用监管过程中要保护个人隐私,要保护商业秘密。在我们国家,将来随着制度的发展,法律手段会越来越重要,在下一步工作中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加大对“信用破产”这项制度的研究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工作。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包括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如果债务负担过重、债务违约可能性大,而且自己还不能解决,缓释这类债务压力,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在西方国家有比较成功的做法,加强破产的相关制度建设。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包括个人信用破产,也包括企业信用破产,将来有可能的话针对地方政府也建立信用破产制度。
最后我想说一句,信用破产和主体破产不一样,我们国家有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主体破产,信用破产是主体不破产,而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考虑怎么进行保护,怎么进行信用修复。通过引入信用破产制度,能够为联合惩戒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谢谢。
经济日报社记者:
我们想了解税务总局在采用纳税信用管理方面很重视,而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构建新的以信用为基础的信用信息体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有哪些打算?谢谢。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张维华:
谢谢你的提问。正如你所说,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建设十分重视,把它作为完善税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应该说这几年取得了一定成效。我想介绍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制度建设方面。从2014年开始,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初步建立了纳税信用管理一系列基本制度体系。按照这个体系,我们按年度对企业的纳税状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的服务和管理。从2014年以来,我们又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地完善这套制度和办法。目前,基本实现了对所有企业的全覆盖。
第二,守信激励方面。税务总局在2016年率先与16个部门签署了联合守信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为守信纳税人提供涵盖18个领域的41项激励措施。特别是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联合推出的“银税互动”,经过纳税人授权,把企业的纳税信用相关数据推送给银行,银行据此给企业贷款。这种方式经过几年实践,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银行通过“银税互动”方式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累计178.5万笔,贷款金额2.7万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143.6万笔,贷款金额1.4万亿元。
第三,失信惩戒方面。税务总局与33个部门签署了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截至今年6月底,税务部门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累计达2.39万件,并推送给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其中,公安部门办理阻止出境5773人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1.98万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等职务,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2.03万户。
在税务机关内部,我们根据企业的失信程度采取分级分类加强监管的措施。另外,税务部门在2018年对外部门推送的“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超过8万户次。例如,对环保领域失信的企业,我们在2018年取消了82户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对10户企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通过这些制度,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目前我国纳税信用整体水平呈逐年提升趋势。2019年,全国共有2569.31万户企业取得了纳税信用级别。其中,A级纳税人125.58万户,占比4.88%;B级纳税人1036.92万户,占比40.36%;M级1109.59万户,占比43.19%;C级117.04万户,占比4.56%;D级180.17万户,占比7.01%。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深入推进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积极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谢谢。
彭博新闻社记者:
我们了解到,将推出一个新的系统来改善监管制度,加大惩戒力度。我想问的问题是政府如何确定某家公司处于哪些类型,是否有计分制度或评级制度,最严厉的惩戒是什么情况?谢谢。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
谢谢您的提问。这次出台《意见》明确了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即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信用评价、市场化第三方评价、行业协会商会评价等的作用。比如刚才税务总局所介绍的,根据纳税信用状况所作出的信用评价,就是行业信用评价范畴。我们所强调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主要是基于来自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以此为基础对企业信用状况作出评价。这个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当中。
需要说明的是,信用评价制度是引导企业加强信用建设的一个引导性制度,也是政府各部门开展信用监管的一个重要基础。刚才我们讲到,信用监管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不同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监管。如何对企业分类?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主要依据,同时充分采用第三方信用评价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结果,而且《意见》提出建立企业自愿信息注册制度,企业可以主动提供自己的信息,使得相关方面做出的信用评价更加客观。
需要强调的是,信用评价主要是服务于监管、服务于企业信用建设。信用评价的结果不直接用于失信惩戒。失信惩戒必须依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来进行,适用于严格按程序列入的失信惩戒对象,也就是大家讲的“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就要执行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目前,因为行业很多,各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样,所以现在是分行业制定了“黑名单”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分行业出台了失信惩戒备忘录。目前,我们已经出台了50多个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按照备忘录确定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来实施联合惩戒。也就是说,企业只有被列入了“黑名单”才会实施联合惩戒,而列入“黑名单”要依据相关的办法,这个程序和条件都是规范和严格的,而且是分领域制定的。
刚才你还特别讲到最严厉的失信惩戒措施会是什么。我强调两点:
第一,所有失信惩戒措施都是依法依规的。现在制定的所有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所列举的守信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措施都是有法规依据的。尽管相应的法律法规有些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法律法规的层级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第二,最严厉的惩戒措施会是什么?我刚才讲到了,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失信行为,会采取十分严厉的惩戒措施,在一定时限内实施行业和市场禁入,有些要永久逐出市场。具体的办法现在正在组织制定当中。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我们注意到今天在台上有两位地方来的领导,请问上海和浙江的两位领导,您二位所在省份在加强信用监管方面有哪些经验和做法,以及取得了哪些成效?请给我们介绍一下。谢谢。
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姬兆亮:
首先感谢新闻媒体界的朋友对上海浦东新区开发开放的关注和支持。上海浦东新区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指示精神,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证照分离”改革为突破口,深入推进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探索建立了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浦东样本”,其核心内容包括“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的证照衔接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的协同监管。
“前三个双”的重点是通过证照办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联动,有效解决登记注册部门、审批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共享、不对称问题,以及证照分离改革以后,“照后证前”的监管盲区。2017年以来,浦东新区累计开展“照后证前”跟踪检查3.4万余次,发现无证经营并作出处罚500多户次。
“后三个双”的重点是通过对企业信用风险评估进行精准画像,实施分级分类和协同监管。对于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降低抽查频次,做到“充分放手、无事不扰”。浦东新区有32万多家市场主体,我们对企业进行了信用评估,80%以上的企业是信用比较好的诚实守信的企业,就给这些企业充分的便利。对信用差、风险高的企业,提高抽查频次,做到“重点监管、有事必究”。我们评估下来大概有0.5%的企业信用比较差,就重点监管这些企业,这样可以集中政府有限的监管力量。还有不到20%的企业是属于信用比较一般的企业,我们给予重点关注,增加“双随机”抽查次数。2017年以来,浦东新区开展“双随机”抽查,共计24.9万户次,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信息已实现全量公示,“六个双”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均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为更好地实施信用监管提供依据和保障。
目前,“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的浦东样本,形成了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估分级和分类检查、事后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实现了全区所有21个政府监管部门、108个行业、32万多家企业的全覆盖。浦东的样本已由国家发改委等13家部委联合发文,向全国复制推广。
下一步,浦东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推动“六个双”政府综合监管可视化、协同化、智能化、精准化,以更高效的“管”和更优质的“服”促进更大力度的“放”,不断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彰显先行先试和示范引领作用,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谢谢。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杜旭亮:
首先感谢记者的提问。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建设,把“信用浙江”的建设作为全面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头号工程,全面部署实施信用“531X”工程,以更精准的“管”来保障和推动更大幅度的“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531X”中的“5”是指五类主体,也就是我们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五类主体全面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具体覆盖浙江省243万家企业、18周岁自然人4241万人,3.4万家事业单位,100个地方政府和4753个政府部门,基本实现了公共信用评价“全覆盖、无死角”的目标。
“531X”中的“3”指的是三大体系,也就是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初步建立了公共信用指标体系、综合监管责任体系、评价和奖惩体系。
“531X”中的“1”是指一个平台,浙江省建立了全省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形成了公共信用信息库和业务协同、数据共享、信用产品、信用工具等核心模块,成为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的重要支撑。
“531X”中的“X”是指我们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务事务等若干领域的应用。信用关键还在“用”。自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通以来,我们在“信用+审批服务”中有22339个市场主体得到了容缺受理、加快办理等激励。1572个主体受到了不予办理、从严审核等监管措施。又比如在“信用+行政监管”中,推送的重点监管对象中主体抽查率达到50%以上,累计实施监管41982次,信用综合监管作用已经在浙江初步显现。
下一步,浙江省将认真贯彻国办35号文件精神,坚持“中央有部署、浙江有行动”,按照建设“信用浙江”是深化市场化改革的头号工程这一定位,率先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谢谢。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
我简单补充一下。这一次国务院出台的信用监管的《指导意见》,一方面可以说是信用建设新的顶层设计,从另一个意义来说,更是基层成功实践经验的总结。这里面有很多新的制度规定,22条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上海、浙江等地在基层的首创,他们的生动实践。一些记者很关心信用评价如何进行、谁来进行、如何分级,是不是要有一套评价体系,以及如何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浙江和上海等地有大量的成熟的深受企业和人民群众认可的好做法,希望更多的媒体去采访他们的做法,宣传他们的做法,推广他们的做法。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注意到《意见》要加强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但是对于一些企业来说非常想知道失信之后怎么修复?在修复信用的过程当中,《意见》专门有一节提到了,想知道具体是怎么样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标准怎样制定的,怎样才能退出之前的失信惩戒名单?谢谢。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这一次出台《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信用修复指的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的相关措施和过程。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既是对国际经验的有益借鉴,更是结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失信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让全社会依法守信。确实像记者所讲,现在有不少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确实没有主观故意,而且绝大多数有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的强烈意愿。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们特别需要强调,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
一是有前提,信用修复是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所以是有前提的。
二是有程序,失信主体要依法依规向相关职能部门,也就是做出行政决定、做出失信惩戒决定的职能部门提起修复申请,通过做出守信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一系列信用修复方式来开展信用修复,相关部门严格按程序予以确认。
三是有限度,我们讲的信用修复主要是针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涉及特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能退出“黑名单”,不能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不能结束失信信息公示,失信记录会长期依法依规予以保留。对于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满足信用修复前提的条件下,才可以按程序申请退出“黑名单”,并解除失信联合惩戒。申请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保留信用记录。我们特别强调“依法依规保留信用记录”,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目前的规定一般是不超过五年。
信用修复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完善信用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紧迫,这将是下一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着力加强的工作。在这儿我们要特别提醒,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千万不要相信现在网上一些关于“清洗记录”“洗白信用”的非法广告。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安排对这样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对各种以信用修复的名义恶意违法失信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因为它严重破坏了信用建设的正常秩序。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
我们知道目前对于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很多,但对于守信者的激励措施感觉力度不是很强。请问下一步如何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激励措施让守信者获得实惠?谢谢。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大关键措施,可以说是相互促进、相互支撑。这些年失信联合惩戒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守信联合激励也在积极探索和加快丰富当中。比如说前不久,我们针对激励诚实守信个人的措施向社会征求意见,得到广泛支持。从一定意义上说,守信激励跟失信惩戒在措施的制定上确实有很大的不同。诚实守信和恪守信用是对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的基本要求,因此守信激励措施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应当是针对所有守信的法人和自然人的普惠性措施。
你讲到如何采取“看得见、摸得着”的措施让守信者得到实惠,这些年很多地方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觉得比较有代表性的措施可以归纳为“三个更好、两个更低”:更好的行政服务、更好的融资服务、更好的公共服务,更低的监管成本、更低的交易成本。
一是更好的行政服务,政府部门对守信者畅通绿色通道,以信用承诺为基础,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涉及政府部门的事项办理当中为守信者提供“容缺受理”“容缺审批”的服务,做到让守信者信用越好审批越快,我们通常把这种做法叫做“信易批”。
二是更好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在这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以信用为基础拓展无抵押、无担保的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用贷款的规模,让信用好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便利便捷的融资服务,实现信用越好贷款越容易,我们称之为“信易贷”。
三是更好的公共服务,地方在这方面做的探索特别多,不断拓展信用惠民便企的应用场景,比方说让守信者享受更加便捷的交通出行,享受先就医后付费,享受更优惠、时间更长、更多的无抵押图书借阅等,我们称之为“信易行”“信易医”“信易阅”等“信易+”系列激励措施。这些年不少城市以个人信用分为基础,探索信用惠民,应该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需要强调的是,个人信用分可以与守信激励相结合,但不能用于惩戒,不能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媒体对这方面的问题非常关心,以前也出现过一些地方不是很合适的措施,现在都得到了规范和纠正。
四是更低的监管成本,就是刚才讲到的,通过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对依法守信的市场主体“无事不扰”。
五是更低的交易成本,通过广泛共享信用信息,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守信者的信任程度,减少不必要的采信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交易过程当中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更高的效率和更大的收益。
这些守信激励措施在下一步的工作当中会加大实践探索力度,也会加大建章立制力度,让更多守信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诚信有价、诚信有感、诚信有益。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英语频道记者:
据了解,海关在进出口领域实行企业信用分级管理,实施差别化信用监管,在落实守信激励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海关大力推进AEO认证和AEO国际互认,使中国AEO企业在国内享受多项便利和激励措施的同时也能受到互认国家(地区)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AEO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可否介绍一下相关方面的情况?谢谢。
海关总署企管司负责人张秀清:
谢谢您的提问。应该讲海关是国家部门中实施信用管理制度较早的部门之一,从1999年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整整二十个年头。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回答您的问题。
第一,海关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一直以来,海关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国内海关的法律与世界海关组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也就是大家经常说的AEO制度有机融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即中国海关AEO制度。海关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将进出口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四类,其中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就是常说的中国海关“AEO企业”。
第二,海关当前正在全力推进AEO国际互认合作。AEO制度是当前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核心制度,旨在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以及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促进全球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化,进而实现关企互利共赢、贸易畅通。2008年,中国海关正式将AEO制度引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并据此开展国际互认合作,让更多的进出口企业充分享受国际海关之间的合作给进出口企业带来的红利。目前,AEO企业已经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最安全、最守法、最诚信的企业。
今年4月份,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指出:“要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为此,海关确立了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重要贸易国家为重点,全力推进AEO国际互认的工作规划。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欧盟等13个经济体、40个国家(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安排,并正在与俄罗斯等20余个国家(地区)积极开展互认磋商。
第三,构建关企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培育。社会各界对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高度关注。目前,海关已经培养了一支两千多人的企业认证专业队伍,通过为AEO企业配备海关企业协调员,开展企业认证培育、信用管理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使更多得企业尽快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第四,大力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有效落地。海关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差别化信用管理,比如,海关今年上半年对失信企业查验率高达98.12%。相对应的,而对高级认证企业查验率不足0.5%。对失信企业几乎是票票查验,使其处处受限。而对AEO企业,不仅可以让进出口企业享受到国内海关以及各相关部门给予的通关便利和联合激励措施,还能够享受互认国家(地区)海关给予的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减少查验等多项便利化措施,从而大大压缩企业通关时间和贸易成本,提升进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助推企业更加有效、更加大范围的走出去,为国家外贸经济稳定增长做出贡献。谢谢大家。
中新社记者:
请问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市场监管领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部门,请问市场监管总局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负责人庹登夫:
谢谢您的提问。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新型监管机制,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要求,制定了统一的抽查事项清单,纳入25大类69个抽查检查事项。今年年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全流程整合,在此基础上全年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到5%。同时,牵头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目前我们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检查事项清单。将双随机抽查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根据企业风险度、信用度科学确定抽查比例,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按照李克强总理要求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牵头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公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和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不断健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发挥其“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作用,更好满足企业累积信用、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需要,为商事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落地提供支撑。上线运行以来,公示系统网站页面累计访问量达1026.67亿次,市场主体累计查询量达214.62亿人次。
三是深入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518.97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有54.17万户,通过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不断加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谢谢。
法新社记者:
中国现在不同的省市都有自己各自的社会信用体制试点,在将来中方是否会考虑将这些不同省市的机制整合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机制?如果是的话将面临哪些挑战?另外,一个企业如果在上海有比较低的信用记录,当它前往其他省市开展业务时如何跟踪这个企业的信用记录?谢谢。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
感谢您的提问,您关心的是关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和全国层面信用建设如何对接的问题,地方信用信息和全国信用信息如何共享的问题,还有地方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跨地区应用的问题。
首先从整体上讲,地方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全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有机整体。地方的信用建设试点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整体部署下有序推进的,在一定意义上地方的积极探索为全国的信用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地方的探索也是在国家的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统一指导下进行的。
地方信用信息和全国信用信息如何共享的问题。目前,我们已经构建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化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已经实现了打通。目前地级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哪些信息可以共享,共享到什么程度,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在现阶段,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实现了统一的共享,还有一些没有实现共享。共享的深度和水平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有序提升和推进。
另外,一地的信用记录在其他地方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或者一地的失信惩戒措施到其他地方会是什么样的效果。在目前阶段,对于失信惩戒措施全国是统一的,也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细化和完善具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一地的失信记录,在其他地方只要实现了共享,在国家整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框架下,就是刚才讲到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你在一地失信了,在其他地方也会受到约束乃至惩戒。
我们也强调,这次出台的《意见》专门建立了对轻微和无主观故意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机制,对彻底纠正了失信行为并履行了法律责任,对于接受信用教育,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并且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可以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和解除失信联合惩戒,退出失信公示,修复和改善自己的信用,信用记录要依法依规予以保留。只要信用记录能够共享的地方,失信主体都可能受到社会和市场主动的约束。
我们信用建设水平提高越快,信用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越高,失信主体为他的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就会越大。市场主体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失信,如果有失信行为要尽快彻底纠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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