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点信用 |采购单位未与中标供应商签合同被罚0.5万!
2019年7月4日 浏览:177
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阆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阆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阆中市七里新区华胥大道75号
经我局调查认定,你单位在“阆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级达标检测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3812018000075)的采购活动中,没有依法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至今也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如下账户(收款单位:阆中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阆中市支行分理处,账户:51001736436050696526-0002),有关解缴单据送(寄)阆中市财政局备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财政局或阆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阆中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日
2014
2014.11 广州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
2015
2015.04“集点云大数据研究中心”揭牌成立
2016
2016.10 取得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证书
2017
2017.05“集点政府采购大数据研究院”揭牌成立
2017.09 更名为广东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7.10 成为广东省信用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2018
2018.04 成为中国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会员单位
2018.07 与电白区纪委合作,启动电白区廉政监测平台建设工作
2018.08 受重庆市财政局委托,提供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失信记录查询
2018.09 当选广东省信用协会大数据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
2018.09 荣获2017年度越秀区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称号
2018.10 参加广东省发改委主持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听证会
2018.11 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018.12 应邀参加第九届华南信用管理论坛
2019
2019.01 应邀参加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组织的《失信事件核查专题会议》、 应邀参加广东省发改委《失信案例核查工作座谈会》
2019.03 完成《政府采购主体失信标准与信用管理办法》并呈报广东省发改委备案
2019.04 受广东政府采购协会委托完成广州市政府采购市场数据咨询服务
2019.04 公司独立开发的“集点信用查APP”入选“全国信用APP观摩第2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