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投标供应商符合性审查没通过应告知其原因吗?
2019年5月27日 浏览:13818
北京某代理机构在就一IT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发布中标公告后,A供应商询问自己为何没有中标?代理机构了解情况后得知,A供应商在评标阶段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并把结果告知了A供应商,但没有告知其没通过的具体原因。
符合性审查没有通过的供应商,
是否应被告知其没通过的具体原因?
本刊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业界资深专家、《中国招标》周刊社社长兼总编辑张松伟
张松伟
业界资深专家、《中国招标》周刊社社长兼总编辑
张松伟表示
按法理逻辑讲,投标供应商符合性审查没有通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原因。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张松伟分析
符合性审查没通过是否应被告知其原因,这种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简称“财政部87号令”)第64条规定的需要告知供应商的情形。
张松伟表示
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供应商要过两个生死关:一个是“资格性审查关”,一个是“符合性审查关”。资格性审查,按照财政部87号令规定,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负责进行。
对于同样属于供应商生死关的符合性审查,财政部87号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符合性审查没有通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原因”,但是也没有禁止“告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对于供应商而言是民事责任主体。
按照民事行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三公”原则,投标供应商符合性审查没有通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原因。
法规链接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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