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何原因评审专家被中止评审活动??

2019年4月22日  浏览:733


依据来源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一)答应参加评审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且不及时告知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的;

(三)明显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

(四)抄袭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

(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六)参加采购项目需求论证、依法书面推荐供应商、供应商履约验收、军队采购评审等过程中不依法依规履职,造成不利影响的;

(七)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

(八)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记录或者反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的;

(九)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但不构成行政处罚行为的。

警 示 牌

何征芹(专家证号:SC1111468):

      经查,你在“乐山市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临床综合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1022017000361)”(下称“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的规定,将不属于你评分项进行评分,该事实有询问笔录、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本项目评分表等材料为证。

      综上,你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分类评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中止你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时间从2019年4月 22日至2019年7月 21日),并责令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特此通知!

乐山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