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自动弃标严重影响企业信用!!
2019年4月17日 浏览: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企业名称: | 重庆安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6671029111K |
企业地址: |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23号金竹苑A幢第1层1号 |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处罚结果: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418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公布日期: | 2019-03-07 14:29 |
处罚日期: | 2019-03-04 |
公布截止日期: | 2020-02-26 |
执法单位: |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