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政府采购企业黑名单|每日一省:成都小欢国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4月10日 浏览:85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翠财罚〔2019〕1号来源: 四川政府采购
当事人:成都小欢国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街办上游社区三组95号95栋1单元1楼5号
本局查明,当事人参加宜宾市农业街小学班班通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宜翠政采[2019]003号,中标金额:166000.00元)中标后,以生产厂家对投标项目产品停产为由,于2019年2月18日向农业街小学作出了无法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产品的情况说明,2019年3月4日,调查组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放弃中标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中标通知书;
2.成都小欢国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
3.宜宾市农业街小学校举报信;
4.成都小欢国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唐国强询问笔录。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本局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66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830.00元(大写:捌佰叁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翠屏支行
收款单位: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2314507129026300785
执收单位代码:120107002;
执收项目编码:9990167;
金额:83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财政局或翠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