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政府采购企业黑名单|每日一省:成都川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4月5日 浏览:715
九寨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九财罚〔2019〕4号来源: 四川政府采购
当事人:成都川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4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九寨沟县教育局第二幼儿园灾后恢复重建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九寨沟公资采〔2018〕41号)中与投标供应商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四川蓉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报送的Word格式投标电子文件属性中的“最后一次保存者”均显示为“陈挺—成都川天教育科技”;在九寨沟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乡镇文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九寨沟公资采〔2018〕53号)中与投标供应商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四川蓉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报送的Word格式投标电子文件属性中的“最后一次保存者”均显示为“陈挺—成都川天教育科技”。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规定的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电子文件、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4828.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九寨沟县财政局(账户名:九寨沟县财政局国库股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2602601040000207-0000000001,开户行:农行九寨沟县支行新城区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九寨沟县人民政府或阿坝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九寨沟县财政局
201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