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胄按律判案

2019年4月14日  浏览:34


有一次,唐太宗李世民发布了一道命令:“在科举考试中,凡是伪造出身和资历的人,必须向官府坦白自首;不坦白自首的,一经查出,就将判处死刑。”

后来,吏部果然查出有个已经金榜题名的举子,伪造自己的出身和资历。唐太宗知道了这件事后,龙颜大怒,立即下令革去这个举子的功名和官职,抓起来交大理寺处理。大理寺少顷戴胄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查明了该举子犯罪的情由和事实。但他没有根据唐太宗的命令把那个举子判处死刑,而是根据《唐律》的有关条倒,判了个流放边疆的刑罚。

当戴胄把这个处理结果禀报给唐太宗的时候,唐太宗大为不满,他说:“朕已经明确宣布,对那些在科举考试中伪造自己出身和资历的又不主动坦白的人,要判处死刑。你怎么自作主张只给他判了个流刑呢?难道你不知道这是朕的命令吗?”戴胄回答说:“臣当然知道这是陛下的命令。如果在抓到他的时候您就把他杀了,我是管不了的。但是,现在您既然把这件事情交给我处理,我作为执掌刑法的官员,审案、判刑必须根据《唐律》而行。不然的话,就会出现执法不公、量刑不当的现象。如果这样,那就是我的失职了。”

一个民族不能缺乏诚信观念,一个国家不能缺乏诚信制度,维护国家的信用要靠法制,如果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朝夸夕改,那就根本不可能维护国家的信用。戴宵说的好:皇上个人的信用固然重要,但国家的信用,国家的法律更为重要,这是大信用与小信用的问题,决不能为了皇上的小信用而损害了法律和国家的大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