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防控重大企业信用风险
2018年6月5日 浏览:119
“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该办法将在防控重大企业信用风险,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当前,对防范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已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但对于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还缺乏监管制度安排。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依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
记者梳理发现,依据《办法》,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针对联合授信机制的组织安排,中国银保监会表示,联合授信机制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主要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进行规范。
一分规划九分落实,对于联合授信的运作机制,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是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
二是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联合授信委员会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办法》规定了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若企业确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可在联合授信机制的基础上组建债权人委员会。
“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该负责人说。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