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实施失信惩戒联动 金融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2018年2月24日 浏览:88
为倡导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加快推进湖南地方金融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通知,发布贯彻执行《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主体的失信行为,实施失信惩戒联动。
《实施细则》指出,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采取行政性约束、限制取得财政资金支持、限制成为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东或担任高管人员、限制获得相关荣誉、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等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实施细则》指出,地方金融主体若发生失信行为,将形成失信信用信息记录。根据程度不同,分别被记入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甚至可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以融资担保公司为例,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等10项行为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被记入提示信用信息。
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等7种违法行为,则被记入警示信用信息。除了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地方金融主体也有相应的失信行为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未按政策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审或报备重大事项,贷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使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或报备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等8种行为将被记入提示信用信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暴力收贷,恶意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等将被记入警示信用信息。
《实施细则》还提出了失信黑名单的确认标准。地方金融主体一年内有1条(含1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一年内有3条(含3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被列入典型失信案件名单并被公开予以曝光等情况将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已履行义务并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等,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实施信用修复,从相应失信名单中移除。
《实施细则》要求各部门联动惩戒失信。通过查阅“湖南省地方金融征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央行征信系统”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等途径,查询企业信用记录。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作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做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