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惩戒失信失范单位

2018年2月9日  浏览:98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席鸿康、刘一原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开始,广西将对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使用全面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惩戒失信失范单位。

  席鸿康在会上表示,近年来随着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和保障任务不断加重,广西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要保障如此庞大的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保障国家财税政策和民生政策有效落实,必须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从近年来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情况看,当前广西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仍存在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滞留闲置、损失浪费等突出问题。面对庞大的监管对象,仅仅依靠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力量和传统行政处罚手段,难以适应现实监管工作需要。

  刘一原对此表示,该《办法》规定,企业、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将列入信用负面清单予以惩戒。对于因市县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违规行为突出的,视情况缩减该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数额;对于专项资金管理混乱、违规问题突出、绩效低下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暂停、缩减直至取消该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对财政资金违规行为实行信用惩戒相当于给财政资金使用主体念动“紧箍咒”,能够倒逼其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解决财政资金管理中“重争取、轻绩效”“重投入,轻管理”等问题,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