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资讯 | 政府采购处罚决定(一)
2017年10月11日 浏览:249
政府采购处罚决定
案例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公司参加茂名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35-1601A71N2571)的采购活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予退还你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交纳的投标保证金13,400元(大写:壹万叁仟肆佰元整),并上缴市财政局(国库)

案例二:电财采购【2017】1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以低于采购预算63 %的报价中标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医用电梯采购项目第三次采购(采购编号:DBGPC2015TH012)。在评标过程中,在场评标专家对当事人报价合理性进行了问询,当事人为此现场出具了履约承诺书,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后,当事人以不正当的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局认为,当事人在上述政府采购活动中恶意攫取中标资格,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中标人责任,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决定给予处罚。我局于2017年1月3日向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依据进行了告知。当事人于2017年1月5日提出书面申辩,解释低价中标的原因,一是投标代理人业务不娴熟,对招标文件存在重大误解,二是电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尽到必要的了解、提示和告知义务,要求我局不予处罚。经我局复核该项目招标资料,并查证开标现场视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文件信息均摘录自“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项目不容许有半点差错,因此显得企业信用尤为重要,政府采购信用等级现已列入招投标评分项,并且分数不低(详情可看公众号历史文章了解),所以企业信用等级可以说是拉开距离的一个优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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