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真正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二)

2017年9月26日  浏览:276


什么是真正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二)

                       ——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不具有第三方性质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评定信用等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仅如此,有关法规规定政府部门不得组织信用评比活动,如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条就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社会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等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不具备第三方机构的基本特征,因而不具有评信资格。早在2003年,北京市工商局通过新华网、人民网等媒体对外宣布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将不再评定,北京市工商局只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示,不搞评比和评估。新华社新华网2003年1月发布了上海市工商局决定退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报道。为了与国际通行的市场化信用评价接轨,评比活动退出上海历史舞台,上海市启动了由具备资信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企业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浙江省政府令[2005]第194号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因此,政府参与企业市场化的经济活动,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方向。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是对全国性企业债券和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以及企业信贷信用评级,此外还有证监会认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这类信用评级主要应用于金融市场领域,不适用于通常意义下的市场商务活动。参与这类信用评级的企业,就全国企业整体数量而言,可谓少之又少,根本无法满足商务领域对信用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