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真正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一)
2017年9月26日 浏览:784
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不具有第三方性质
2013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文件中明确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而商业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显然不是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银行对企业信用评级不具有第三方评级特征。商业银行为了保证其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在贷款发放时都要进行贷前审查和信用等级评估,这种审查和评估一般称之为“内部评级”。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也就是说银行出具的资信等级证书,是该银行对信贷客户或即将成为信贷客户的企业还款能力进行的信用评级,这类评级只有当企业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时,商业银行才会受理,评级结果的使用者是银行本身。按照《贷款通则》规定,银行内部评级只能“内部掌握”,因此它的评定结果既不必告知被评企业,也不能对外向社会公布。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银发[2006]86号文件规定: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结果只能供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或开具书面证明提供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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