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投标中企业信用的重要性
2017年9月26日 浏览:276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建设也得到不断深化和发展。目前,信用评价依据的确立及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整合运用成为招标采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点。
一、政策环境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信用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多次明确提出要把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来抓。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作为我国首部国家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的专项规划,纲要指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到2020年,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纲要》指出,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中,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
二、应用现状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已经逐步实施了采用投标人信用报告和信用等级证书的做法。广东、浙江、安徽、辽宁等省出台了多份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文件通知,规定某类信用等级作为投标资格的必要条件,企业在投标时,使用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以此作为评标评分的指标之一,不再使用资信证明。
三、实践困境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在实践中有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国内行政管理的条块分割,带来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部门和地方都按照自己的理解建设信用体系,不同的地方其管理部门不一样,推进程度不一样,管理办法也不一样。有些省份立足于本区域信用数据进行信用系统建设,限制和排斥外地信用信息的流入,对外地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设置门槛,形成了信用市场壁垒,其后果是导致全社会信用体系运行联动机制的失灵。二是有不少的招标文件中对要求投标企业出具的信用状况证明的表述不明确、不准确,甚至是不恰当。有些要求企业出具银行资信等级证明,或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或是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对于以上要求的表述,大多数企业是无法实现的,投标人对此是各寻其道、四处求助,颇感无奈。出现这种现状,一方面反映了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拟定招标文 件时,对国家现行的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政策了解和掌握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对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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